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服务〔2021〕1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0〕7号)要求,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增强服务业市场主体竞争力,提升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总体质量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等共同制定了《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贵州省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附件
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 ( 黔府发〔2020〕7号
)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升服务业总体质量和水平,围绕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培育和壮大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创建一批服务业优质品牌,打造拉动我省服务业增长的新引擎。结合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及认定范围
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是指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管理技术水平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创新能力较强,能对服务业发展和进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围绕我省服务业产业规划和布局,重点在大旅游、大健康、大数据、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贸、科技研发、文化产业、养老服务、会展服务等服务业领域,有计划、有重点培育发展一批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标准
(一)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二)主营业务。主要包括旅游娱乐、信息技术、健康、金融、物流、商贸、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科技研发、文化服务、养老服务、会展服务、高技术服务业等服务行业。
(三)企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就业人数等在贵州省均处于企业所在行业前列。
(四)企业效益。非金融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无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欠折旧等。金融企业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业内平均水平。
(五)负债与信用。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企业除外),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六)企业竞争力。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在同行业中企业服务质量、服务创新能力居领先水平,顾客满意程度高,服务投诉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