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闽劳社文〔2002〕2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参保企业及其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1]231号),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新纳入统筹企业的在职职工(含已参保企业中新参保的在职职工,下同)及退休人员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办法:
1、在职职工应补缴的年限为: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减去按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2、1999年底前已退休人员应补缴的年限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减去按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3、2000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应补缴的年限为:退休人员从2000年1月1日至补缴时的年限加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国家、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减去按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的工作年限。
4、上述新纳入参保企业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参保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按《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通知》(闽劳社[2002]101号)文的规定执行。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累计缴费年限计发。
二、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的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按规定应补缴的工作年限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1999年底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本处理意见下发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