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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7-21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辽财税〔2024〕2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残疾 孤老人员 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