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莆田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8〕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根据《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17年1月22日通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7〕67 号)《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委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等标准要求进行规划。
2.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足百户按百户计算,下同)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将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的公共建筑面积。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县(区、管委会)要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予以配备。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更高配设标准。2020年,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3.大型新建住宅区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小型新建住宅区项目可在相邻附近适当集中配置。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明确需要分散布局或集中配置的新建住宅区规模,避免出现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已建成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也应以适当集中配置为原则。
4.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
5.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以提高设施服务和利用效率。要根据各类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与其他综合管理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有条件的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6.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
7.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二)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民福〔2017〕66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幸福院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闽民福〔2017〕103号)等文件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三、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前期工作
(一)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把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同时应根据相关规范明确养老设施建设规模,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内容提出明确意见。规划部门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配置规模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二)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辖区政府应拟定关于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位置、面积、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的《关于XXX地块无偿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建协议书》),市、县(区)国土部门在地块出让或划拨时将《配建协议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监管,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监管。
四、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