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医保发〔2019〕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广西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工作目标。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各项工作,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在统筹地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市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情况。
(六)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