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发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8〕2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厦经信综合〔2017〕596号)规定,拟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经发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经济发展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深,我市经济由于外向度较高,受到的影响尤为明显,不少企业市场萎缩、成本提高、经营困难。为帮助我市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取消、减收部分涉企收费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1.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2.电子口岸的预申报系统入网费。
(二)减收的收费项目
1.人事代理服务费减半收取,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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