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土资发〔2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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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针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部门和群众反映征地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征地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控制征地范围和规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启动征地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据此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征地工作程序
征地工作程序主要分为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和征地批后实施三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征地前期准备阶段。
1.批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征地机构启动征地前期工作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征地情况告知工作。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后,市、县人民政府或征地机构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网站公告、在村务公开栏和村内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拟征地情况,并留存张贴照片资料,公告和张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工作。由市、县征地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本集体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现状以及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综合区片地价进行共同调查核实,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盖章或签字确认。
4.征地听证告知工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由市、县征地机构拟定《征地听证告知书》,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一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说明并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5.依申请组织征地听证工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征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修改和完善。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征地机构、财政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测算相应社会保障费用。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
7.预付征地补偿费。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征收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前,可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预付征地补偿费,不得开展地块清表工作。实际补偿按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方案》据实核算支付。
(二)征地审查报批阶段。
严格依据征地前期准备阶段调查确认成果,按照《关于规范管理严格建设用地报批有关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