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州府发〔2016〕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州府发〔2018〕20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州人民 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发展食用菌产业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全州食用菌产业加快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政策范围
黔西南州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及科研单位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内容及标准
(一)土地政策
1.土地价格由各县(市、试验区)按工业、商业用地同期、同地段最低土地政策执行。
2.全州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预留足够指标用于支持食用菌产业项目建设,做到应有尽保。
3.对投资额3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由省级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 ( 黔府发〔2010〕25号)〉
4.食用菌设施种植所用土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根据用地实际,允许在总项目用地规模的5—10 (最多不超过10亩—15亩)按农用地管理。〈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 国土资发〔2014〕127号
)〉
5.食用菌种植、加工企业及大户对土地通过村集体进行流转的,政府优先进行确权颁证。
6.土地整治项目优先安排在食用菌种植区域内。
(二)电价政策
黔西南州食用菌企业使用州内地方电网的,电价执行0.35元/度;使用南方电网的,按南网农业生产用电0.4754元/度—0.4554元/度(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3254元/度—0.3154元/度)的区间电价执行。
(三)标准厂房政策
政府出资建设的工厂化生产及加工等标准化厂房,企业可采取回购、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使用。采取回购方式的,回购期限不超过10年;采取租赁方式的,租期不能低于10年,并且预交2年租期保证金,租赁费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政府出资额的5。
(四)财政政策
1.州级财政三年内(2016年至2018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各县(市)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每年分别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发展食用菌产业,试行三年。州、县两级安排的专项资金使用:30%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菇房及机械装备设施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食用菌新品种研发、种苗供应及新品种、新技术、新药械推广应用,70%实行基金化管理。
2.从全省3000亿扶贫基金中争取30亿元以上作为食用菌专项基金,以贷款方式用于支持我州食用菌产业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等类型的龙头企业。
3.对食用菌种植投保自然灾害保险的,州、县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
(五)税收政策
按照国家和贵州省关于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食用菌产业特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1.从事食用菌产业的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食用菌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13%);
3.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
4.购进食用菌相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3;
5.从事食用菌种植的企业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均为备案式减免,由国税局履行备案手续。
(六)金融政策
1.州、县(市、试验区)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从事食用菌生产经营的法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率按不高于2的标准执行。
2.对发展食用菌产业的精准扶贫对象,可提供每户不高于5万元三年期无担保的“特惠贷”。(由州扶贫办具体解释办理)
3.落户我州的食用菌企业全部列入民贸民品企业,给予2.88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贴息。(由州民宗委具体解释办理)
4.对从事食用菌产业发展,且符合小额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条件的法人企业实行贴息,每个企业贴息的贷款额不超过200万元。(由州人社局具体解释,农商行办理)
(七)人才政策
1.人才政策参照《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州党办发〔2015〕2号)等,州级引进的人才所需费用由州级财政承担,各县(市、试验区)引进的人才所需费用由各县(市、试验区)承担。
2.将食用菌产业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州、县(市、试验区)人社部门的劳动技能培训计划,并由人社部门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和食用菌示范企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州内食用菌企业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合格后,在我州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的,比照政府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如:
(1)生活待遇。
符合引进条件的第一类人才(“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100万元。
符合引进条件的第二类人才(省管专家、国务院津贴获得者、博士生导师;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及生活费补贴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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