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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科成〔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闽科规〔2022〕5号规定,修订了本办法,请结合新文件《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引用。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培育和发展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完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和发展全省技术转移机构,加快建立与完善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评估、命名、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归口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1、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2、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3、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4、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提供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支持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优先支持福州、厦门和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第六条  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