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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云财税〔2021〕36号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以下简称《契税》),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契税》授权地方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为做好我省契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我们起草了《契税政策宣传提纲》,印发全省财税部门。请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契税》《决定》及其相关政策于2021年9月1日起在我省顺利施行。

    附件:契税政策宣传提纲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契税政策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对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什么是契税纳税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契税》规定缴纳契税


三、契税征税对象是什么?


答:契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是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三是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对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对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四、云南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具体包含哪些?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八、房屋附属设施转让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


答: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九、房屋装修费用是否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答: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十、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如何确定契税计税依据?


答: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十一、契税如何计算?


答: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十二、契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契税》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决定》,符合《契税》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权属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免征契税;超过原住房面积120%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此外,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可规定契税优惠政策,包括公众普遍关注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等政策,我省将严格贯彻落实。


十三、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指哪些?


答: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一)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