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
莆建房〔2018〕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建法〔2020〕2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业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多证合一”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构建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8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审指标(2017年版)》(发改财金〔2017〕1087号)及《莆田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信息的采集
(一)按照“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备案登记,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门店)(以下统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系统补充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不再发放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采集报备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将已报备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信息网站或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纳入日常管理。
(二)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推送的信息,对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类别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知其及时如实补充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不定期对信息采集情况和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采集报备手续而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或采集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予以加倍扣减经纪机构信用分值。如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要求其出具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具结书,并定期报同级工商部门备案。
(三)报备程序
1.信息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登录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系统(系统登录: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公开专栏—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入口),如实补充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采集的信息必须与工商部门申报的信息一致,从业人员采集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号码、文化程度、入职时间、经纪资格证书号等)应如实填报,并相应上传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一寸彩色照片,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备案登记信息采集的真实性负责。
2.信息报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所填报的备案登记信息核对无误后,通过系统打印《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确认),提交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如有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对所填报的信息进行变更后,通过系统打印《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确认),提交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
3.信息公开: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在收到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的《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登记表》或《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后,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信息网站或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如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报送的《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登记表》或《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明显有误的,应当场指导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重新采集报送。
(四)原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受理办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登记信息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录入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经纪机构备案档案按区域全部移交给相应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管理。
(五)原由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备案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系统对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认真核对,如发现基本信息不完整或有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照信息变更的程序及时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重新打印《莆田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变更登记表》(加盖公章并经法人签字确认),提交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报备,并经县(区、管委会)住建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网站或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并向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房源核验及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办理存量房网签手续,从业人员方可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采集报备手续的,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不得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诚信经营,在本机构显目位置悬挂“莆田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网上可下载),公示服务监督台、公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核实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存量房房源信息,严禁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未取得权属登记等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不得隐瞒房屋抵押、租赁、查封等状况等来误导或者欺骗交易当事人;不得通过报纸、网站、微信、短信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交易当事人的市场预期。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备案及未取得销售代理权的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不得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交易当事人办理户口、就业、就(升)学等事项。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通过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方式恶意炒作、垄断房源、哄抬房价、操纵房价、房租;不得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更改销售合同(拆迁安置合同)、变更购房人(被拆迁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得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商业营销规范管理,规范商业营销行为,严格规范电话营销行为,不得违规滥发商业类电子信息,严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拨打营销电话,杜绝营销电话扰民;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要标明房屋座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