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2〕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封顶问题的专报》(〔20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确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8月,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4〕31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高于本省(不含厦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缴纳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