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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3〕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支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推进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将中等职业学校、职教园区、公共实训基地等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为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解决建设资金和用地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好中职学校“百校大战”工程。省和贵阳市重点建设清镇职教城,比照花溪大学城同等政策支持清镇职教城建设发展,按照“省校省管、市校市管”原则对入驻院校给予支持。2015年前,省、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清镇职教城和各职教园区重点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学校、社会资本在产业园区、企业车间和职教园区建设多种性质的实训基地。要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民办学校涉及教育教学的建设用地、各种规费减免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待遇。税务、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及水、电管理等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职业院校用电按民用生活用电标准收费。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人防办、贵州电网公司。


  二、强化职业院校现代管理制度和师资队伍建设


  深化职业院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有专业管理人才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建立健全职业院校决策管理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持证上岗并全权负责学校规划发展、行政人事、财务和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校)长负责制,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科学民主高效的决策机制;民办职业院校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责任制度,支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院(校)长、技术技能骨干与骨干教师相互兼职、任职。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各职业院校每年聘用一定数量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退休技师和能工巧匠担任学校专兼职技能型教师。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等省外高校和企业建立中职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在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医学院、贵州理工学院、铜仁学院等院校设立中职师资培养专业。2013年至2015年,全省每年补充8000名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从2014年起,每年从省属高校中选派3000名应届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任教,到2015年生师比达到国家标准。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省属高校、各职业院校。


  三、完善职业院校招生考试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职业院校自主招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行注册入学不受年龄、地域、时间限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城市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实行学分制等灵活学制,允许学生休学并保留学籍或修完学分提前毕业。扩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对口招生、自主考试的规模和范围,高等职业院校可根据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职业倾向测验等综合评价录取学生,实行“技能+知识”考核录取办法;可根据不同地区生源情况,与各市(州)教育局协商确定录取分数线,自主确定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在省招生考试院指导下,单独组织考试招收中职学生或社会人员就读职业教育成人专科;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与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部分专业可尝试开展本科技术技能人才招生和培养试点,到2015年高职学生“专升本”比例提高至15%。对获得省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高职毕业生可免试就读普通本科高校。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省属高校、各职业院校。


  四、推广职教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重点推进以产业为纽带,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城乡结合、中高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支持职业院校与省内外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组建跨区域、跨行业的复合型职业教育集团。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实行校企“双元”联合招生培养,企业和学校、学生签订用工合同,实现招生即招工。实行政府规划创办园区,企业建设标准厂房,教育部门配套发展职业教育的联动发展方式,深化“产业园区+标准厂房+职业教育”等校企合作模式,实现职业院校和企业的厂房、教室、宿舍、设备、场地以及技术人才等软、硬件资源共享。2013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支持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省属大一型骨干企业2014年9月前全部参与职业教育办学。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各省属国有企业。


  五、加强行业指导和就业准入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对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经费保障和服务监管。鼓励行业组织牵头组建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发挥行业组织在参与职业教育重大政策研究、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就业准入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的原则,企业新招录职工必须优先录用具有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严格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种)的,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参照大专学历人员待遇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培训人员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并督促其对相关就业人员进行补训。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各职业院校。


  六、实行与课程相衔接的双证融通制度


  推行职业院校学历证书和国家资格证书相结合的职业教育等级证书制度,实行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互通。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进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予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支持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尚不具备条件设立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站(所)的学校,采取结对帮扶、委托鉴定等方式,解决好学生在校考取职业资格证书问题,2014年年底前实现职业院校技能鉴定站(所)全覆盖。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各职业院校。


  七、办好民族贫困地区职业教育


  统筹加快各民族自治州及武陵山区、乌蒙山区和滇桂黔石漠化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在争取国家帮助支持的基础上,省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整合、改(扩)建一批中等职业学校,提升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能力;改革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体制,通过增加编制、定向培养、对口帮扶等措施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级、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通过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联办二级学院、并校办学等方式,与民族贫困地区职业院校合作办学,推进资源优化重组,增强民族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能力。省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3〕86号)精神,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支持力度,出台支持民族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具体扶持政策。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农村教育资源,结合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等建设,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适时开办“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班”、“农民工实用技术提高班”、“微型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班”等。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民委、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团省委、省妇联、各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职业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