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503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0-10-08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洋分局、各区局、深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适用范围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市联合社。
二、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问题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标准配置〉的通知》(银合发[2000]52号)文件确定的小型计算机网络的软件开发购买费、通信线路、设施以及各种终端产品和相关产品均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大中型计算机网格相关的自动柜员机、UPS及POS机以及其他用于前台服务的生产工具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四)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确定和变更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由市联社统一确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如有个别信用社因财务承受能力的强弱差异而要求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由信用社在变更年度以前,经市联社同意后并向信用社同级税务部门申请报区局批准后处理。
三、关于低值易耗品的金额起点问题,低值易耗品的金额起点确定为100元。
四、关于递延资产摊销的问题
信用社发生的修理费和递延资产开支按深信联发[1999]062号《资本性支出、特殊费用支出和专项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本)》规定审批同意后列帐,递延资产按其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2-10年经市联社审批确定摊销年限后摊销。
五、关于成本管理的问题
(一)信用社代理市联社的外币储蓄存款手续费,市联社可根据储蓄存款月(或日)平均余额减现金库存月(或日)平均余额的计算利息基数,按0.8%支付。
对代办收贷手续费: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1987年底以前两呆贷款的,按本息额的10%以内计付;收回1995年底以前两呆贷款的,按本金的1%和利息的10%计付;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按国税发[1996]225号文规定计提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