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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8日



遵义市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管理、利用好耕地耕作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作层剥离利用是指将非农业建设拟占用耕地适宜于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整治的培肥或客土(以下简称耕作层剥离)。


第三条  耕作层剥离应坚持规划先行、保护为主、有效利用、奖惩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农业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编制耕作层剥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备案。


第五条  耕作层剥离由用地单位向县(市、区)耕作层剥离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耕作层剥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现场踏勘,书面出据耕作层剥离适宜性评估意见,依据评估意见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剥离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耕作层剥离的项目实施主体为建设用地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  耕作层剥离的主要内容应写入剥离方案。


(一)科学确定剥离区和利用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作层剥离专项规划,在允许建设区中当年需建设占用耕地区域划定剥离区。选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中低产田土改良及石漠化治理区块为利用区。


(二)剥离区土地的征收。拟剥离区的土地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给予业务指导。


(三)耕作层剥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在动工建设前必须进行耕作层剥离。占用5000亩以上(含5000亩)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剥离在150亩以上(不含150亩)报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进行耕作层剥离评估;占用5000亩以下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剥离小于150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进行剥离评估。经评估适宜剥离的耕作层必须进行剥离利用。


25度以上坡耕地耕作层不列入剥离范围,其他不适宜剥离利用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备案。其中占用5000亩以上大坝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面积超过150亩不宜剥离利用的,必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批准。


耕作层剥离方案应纳入补充耕地方案的内容,并按程序报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建设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剥离方案,按剥离项目工程经费概算数额交纳耕作层剥离保证金。批次用地报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剥离方案,在上报用地报件到市国土资源局时,同时提供耕作层剥离项目工程经费概算。在供地时要将耕地耕作层剥离列入供地条件,剥离资金列入供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