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办发〔2012〕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4〕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政策执行、基金管理、业务经办“三统一”的要求,建立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制度。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筹集按照自治区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按自治区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和行业浮动费率申报核定应缴费额,工伤保险费统一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由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开设“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工伤保险基金上解、下拨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存入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经办机构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金预算草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编制,按预算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如遇突发事件需对预算进行调整,按年度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工伤保险基金年终实行统一决算,基金决算草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编制,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 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下拨管理。
(一)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支付因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设区的市、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缺口调剂使用等。设区的市、县(市)按每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的10%上解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单独建账核算,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实行按年上解,根据批准的决算资料统一汇算,于次年一季度前由设区的市、县(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按年上解到自治区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设区的市、县(市)未按期上解工伤保险储备金,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兜底解决。工伤保险储备金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前,设区的市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作为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仍由设区的市代管,自治区可根据各地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实时调剂。
(四)设区的市、县(市)按自治区统一政策制定缺口调剂或专项调剂计划。当期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或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符合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使用条件的,经自治区批准先动用设区的市历年滚存结余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自治区储备金。
第七条 申请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任务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数额,预算执行在规定的幅度内;
(二)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政策;
(三)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规定;
(四)按规定及时结算上解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
(五)发生重特大工伤安全事故需要调剂;
(六)经批准动用设区的市历年结余工伤保险基金后,仍然不足支付。
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经办机构向自治区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调剂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自治区经办机构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后,自治区财政部门30天内将核定的工伤保险储备金下拨至当地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未完成自治区批准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设区的市、县(市)补足缺口资金后,方可从自治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中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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