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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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石嘴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第92号令)、《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石嘴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138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后的统称,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指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简称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暖、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章 租金收缴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的主管部门,下设的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依法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施统一收缴和管理。惠农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工作按照“谁投资、谁收缴、谁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缴管理,惠农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由惠农区住房保障部门收缴管理。
第六条 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以合同约定租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