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登录/注册
最新
扶持政策
税种专区
税收专题
行业专区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实务问答
VIP专区
精确检索
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车船税
资源税
契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车辆购置税
环保税
关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水利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
残疾人保障金
进出口税收
涉外税收
发票管理
地区
国家
青岛
安徽
北京
大连
福建
甘肃
港澳台
广东
广西
广州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波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深圳
四川
天津
西安
西藏
厦门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年份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专题
政府扶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事指南
营改增
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资产评估
审计
资源综合利用
小微企业
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
股权激励
创业就业
纳税信用
农产品
高新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
加计扣除
残疾人
加速折旧
一带一路走出去
税收协定
个体
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
核定征收
注师
征管
公司法
留抵退税
公积金
社保
品牌、质量
知识产权、专利
财务软件
纳税筹划
工商登记、变更
风险内控
同期资料
纳税申报
税法案例
会计考试
资产损失
特别纳税调整
租赁
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
非居民企业
会计继续教育
资本市场
管理会计
非居民个人
国有企业
其他
大数据
注销
纳税申报表
财务报表
行业
新能源
房地产
建筑
运输
仓储与物流
酒店餐饮
出口退税
农林牧渔
软件与高新技术
金融与保险
商业
律师
租赁
服务
一老一小
外贸
加工与制造业
矿山
环保节能
创投
文化教育体育
咨询
创意、会展、广告
公共服务
物业
人力资源
旅游业
医疗健康生物医药
其他
开始检索
¥
.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专区
前往VIP专区 精确搜索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工作的通知
昭政发〔2017〕49号
USHUI.NET
®
提示:根据
《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昭政规〔2023〕2号
》
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蓉〔2017〕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规定
(一)土地出让前必须确保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
(二)禁止“毛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安置补偿必须落实到位,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
二、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土地出让制度
(一)严格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禁止违规设置竞买人限制条件。一律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各级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方式提前确定受让人、成交价格、土地面积、位置坐落、土地用途等用地相关内容,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在出让土地过程中,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
1. 要求竞买人提供有关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
2.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
3. 要求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
4. 要求竞买人必须在某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5. 要求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地企业。
6. 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工业用地根据各级政府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统一决策部署而设置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竞买须知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三、强化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一)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土地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约定出让后返还投资;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方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产权人。
(二)不得违规减免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成交后,土地出让价款必须全部缴清方可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办理土地使用权分期分割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违约金,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以土地作补偿、先缴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四、强化土地批后监管
(一)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全过程跟踪巡查建设用地批后开工、利用、竣工情况,切实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等手段,实现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推动用地单位按期按约定开发利用土地。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
有奖纠错
导出
打印
提问
收藏
匿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