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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7〕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全面治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有效处置劳资纠纷,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为了解决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在依法处置时,先行垫付职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应急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资金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储备按不低于200万元筹集安排,县(区、管委会)级欠薪应急周转金按不低于100万元筹集安排。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也要筹集一定规模的欠薪应急周转金。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职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一)因企业主逃匿拖欠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

(二)因企业短时间内确属无法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

(三)经政府批准因欠薪而需要先行垫付的。

第五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市区内市属、省属和中央所属企业;

县(区、管委会)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用于本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先行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七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欠薪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对欠薪情况进行认定并提出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拨付到企业所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