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采矿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全文废止】
三府〔2004〕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5号)规定,修改如下:1、删除第三条第一项:“(一)原属于市颁发采矿许可证证期已满需继续开采的矿点;” 2、第十一条修改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载止时间的20日前,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请书。"改为“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载止时间的30日前,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请书。” 3、第十二条修改:“竞得人或者中标人领取采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对大中型矿山满2年,小型矿山满6个月不进行生产、建设的,应及时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修改为“竞得人或者中标人领取采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及时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4、第十四条修改为:“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采矿权竞得人:(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保留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确定该竞买人为竞得人。(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确定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确定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保留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保留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不确定竞得人。” 5、第十六条修改为:“出让人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三亚市采矿权挂牌招标拍卖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4月26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04〕50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权审批的法定权限内以挂牌、招标及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下列矿产地、矿种或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办理的采矿权应当以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一)普通建筑材料用矿石粘土矿产;
(二)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办理的矿产;
(三)市国土资源局确定以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产。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出让采矿权的,应当按下列原则确定具体的出让方式:
(一)开发投资风险较小,技术难度较小,开采时间较短的采矿权,采用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二)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的大中型重要矿产地,国家计划下达及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矿产开发项目,有特殊用途的矿种或对开采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基础,以及开发投资风险较大、技术难度大的开采项目,采用招标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为采矿权出让人,按照《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采矿权审批法定权限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的授权,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确定以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出让人可直接组织实施以挂牌、招标及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出让,出让人应依照中介机构或专家评估的结果,确定标底或保留价;采矿权出让的标底或保留价不得低于采矿权评估确认结果。
第七条 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的竞价仅指采矿权出让金,不包括其他法定税、费。
第八条 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采矿权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经济组织。但挂牌、招标及拍卖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范围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条 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出让应编制挂牌、招标及拍卖方案。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方案,须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同意后实施。
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定的挂牌、招标及拍卖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竞买或者投标须知;
(三)挂牌、招标及拍卖的采矿权名称、地址;
(四)1:10000矿区范围图及拐点坐标;
(五)采矿权开采的技术条件要求;
(六)竞买申请书或标书格式;
(七)成交确认书文本、采矿权出让合同文本;
(八)其它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十一条 采矿权挂牌、拍卖出让应当至少在挂牌起始日及公开拍卖日之前7日发布挂牌及拍卖公告,招标出让应当至少在招标截止日之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采矿权名称、地理位置、矿体平面拐点坐标、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和开采技术条件;
(三)竞买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投标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挂牌、招标及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挂牌、招标及拍卖的时间、地点、竞价或投标方式;
(六)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方式;
(七)确定采矿权竞得人或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载止时间的30日前,向3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发出请书。
邀请书应当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项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载明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采矿权挂牌、招标及拍卖成交后,出让人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竞得人或者中标人领取采许可证后成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及时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章 挂牌
第十三条 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交付履约保证金及资历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