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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13〕1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已购商品房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快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主要解决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批准建设、销售并已交付使用,但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或者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但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各市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确保在2014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原则

  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以市县政府为主导,在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区别对待,一房一策”、“民生优先,简化程序”的原则,解决旧帐,不欠新帐,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对严重危害建筑主体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一律不予办理。

  在商品房登记过程中涉及应缴纳税金、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规费的,应依法办理,不得随意减免。对于特殊案例,购房者确无责任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可采取先办理后追缴的办法,由有关征收部门向开发企业追缴。

  三、申请主体

  (一)商品房登记原则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企业拒不申请登记的,由市县政府采取相应措施敦促其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倒闭、破产、撤销、改制、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的,由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义务承接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也可由业主自行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市县,应在2013年12月底前设立由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国土、监察、环保、水务、税务、消防、人防、园林、工商、气象、公安、国安、物价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开展工作。

  (二)各市县要对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摸底分类,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12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解决商品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多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市县政府需要相关部门提供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无偿提供。同时,省直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指导,对复杂疑难的个案,协助市县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