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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个〔20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二、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和《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具体操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征收。
(一)证券机构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人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二)每月7日前,证券机构应将上月已扣缴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向所在地主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