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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发〔2008〕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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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以下要求贯彻落实。

  一、严格按《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南宁市国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市十二届人民政府令第1号)等政策规定执行。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通过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市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由市国土部门依法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及处置。

  二、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