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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17 辽国发〔2003〕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废止。第二条“具体操作办法是:根据企业销售计划,若企业年计划销售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在第一个季度,可暂试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在第一个季度结束后,若企业已实现销售额1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应报经省局批准后继续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报省局批准的具体内容见《新成立企业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审批表》(见附件2二)。否则,应将企业前3个月的计算方法调整为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办法。在12个月后,市局应对新办企业销售额情况重点检查,凡未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应实行只计算免抵不计算退税的方法,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