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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4-01-20                                      泉政〔2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财综〔201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2013 年12 月17 日市政府第37 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二、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市级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市级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三、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收入中提取3%。

(二)县级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上级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重点防洪(防潮)任务的城市包括: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