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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遵府发〔2010〕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红花岗区、汇川区、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


加强土地管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集中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科学合理供应土地,积聚城市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市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现状,已极不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紧围绕“三新一强”战略和“构建20万人口的中心城区,建设与遵义知名度和影响力相称的城市”的目标,立足集中统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保护资源更加有效,保障发展更加有力,节约资源更加突出,依法管理更加落实,有力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强化统筹,实行中心城区土地管理“五统一”


市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收益。


(一)统一规划。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


(二)统一储备。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遵义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高速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单位)收储。收储资金由收储单位负责。遵义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办理收储手续,所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


(三)统一开发。已纳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由辖区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配合收储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安置和完善基础设施等前期开发并形成“净地。


(四)统一出让。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出让,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遵义县人民政府出让南白镇、龙坑镇属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按相关规定出让。


(五)统一收益。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统一由市财政收取,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强化措施,确保“五统一”管理落到实处


(一)开展土地清理。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县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配合,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