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财税规〔2020〕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同时降低企业和单位建设项目成本负担,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10元/㎡; (二)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4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85元/㎡。
三、减免范围
(一)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2. 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
3. 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
4.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
5.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
6.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卫生机构。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 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2. 工业类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3. 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4. 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统一减按50元/㎡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减免缓程序
(一)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由市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