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百色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百政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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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百色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关于调整百色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改进百色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解决市财政局、科知局《百色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3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象
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对象为在百色市本级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
二、规范经费开支范围和预算编制评审
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规范直接费用使用管理。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并与科研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和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科研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其中:
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单位长期聘用的或者签有长期劳务合同的人员不属于劳务费支持范围。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实事求是地编制劳务预算费,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专家咨询费预算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确有必要购买的,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详细列出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并单独说明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情况。
(二)规范间接费用使用管理。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科研项目预算(书)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其中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规范经费预算评估评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一般50万元以下项目采取合并式评审,50万元及以上项目采取分离式评审。在预算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应当科学合理地提出预算审核建议,不得简单地按比例核减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同时建立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
合并式评审是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在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时,专家组中应当有1名财务专家,对经费预算进行评审。
分离式评审是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科研项目通过可行性论证并确定立项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单独评审。评审专家组由2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专家或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名技术专家组成。实行分离式评审的科研项目,根据经费预算评审意见和建议,确定科研项目预算。
三、改进资金拨付结算方式
(一)加快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科知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在编制当年部门预算时细化科研项目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时限要求及时将预算安排建议送达财政局,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财政局要及时审核并通过部门预算下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知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按预算核拨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经费。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从每年1月1日起,可以按不超过“二上”预算数四分之一的限额支付资金,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也应当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四、改进结转结余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科研项目年度实施的实际需要申请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科研项目年度预算的执行效率。
(一)科研项目结转经费管理要求。结转经费是指未完成科研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结转经费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要求。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科研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对信用评价较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统筹安排结余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同时将使用情况报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和经过整改才予验收的科研项目,或信用评价较差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五、简化经费预算调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