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宁政发〔2009〕70号
)
》 ( 宁政发〔2011〕157号
)
》 ( 宁政发〔2013〕44号
)
》 ( 宁政发〔2016〕81号
)
》 ( 宁政发〔2016〕82号
)
》 ( 宁政办发〔2014〕184号
)
》 ( 宁政办发〔2016〕114号
)
》 ( 宁政办发〔2016〕219号
)
》 ( 宁政办发〔2017〕 38号
)
》 ( 宁政办发〔2017〕57号
)
》 ( 宁政办发〔2017〕140号
)
》 ( 宁政办规发〔2018〕8号
)
》 ( 宁政办规发〔2018〕11号
)
》 ( 宁政办发〔2016〕224号
)
》 ( 宁政办发〔2017〕5号
)
》(财税〔2008〕24号
)规定执行”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中的涉税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