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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7〕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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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年9月)     


  为进一步支持和推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海峡西岸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文〔2007〕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是金融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之一,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能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为他们就业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扩大生产、增加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金融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采取“政府政策推动、贷款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政策,逐步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解决目前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设区市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      

  我省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分两类,即支持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和促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又分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两种。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原先的人均2万元左右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规模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商经办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确定。      

  2.扩大贴息范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从微利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经营项目。      

  3.统一还本付息方式。为更好地满足创业资金需要,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付息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不向借款人收取,由当地财政按季审核拨付给经办银行。      

  4.统一贴息比例。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均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5.降低反担保门槛。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抵质押提供反担保,也可由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年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予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30%。    

  6.规范担保基金存放管理。鼓励各地将财政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集中专户存放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比较好的金融机构,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二)创新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凡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福银〔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不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是自行提供担保,到各经办银行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用于合法经营项目创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三)适当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