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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补充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补充意见

莆政综〔2011〕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莆政综[2010]145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办[2010]85号)下发后,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障了全市各项建设用地需求。根据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 号)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决定成立莆田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由梁建勇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有关乡镇要按项目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公室,政府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落实协调项目各项工作。
  二、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一)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标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资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各类项目具体标准:土地整理项目补助资金标准按规模由2500元/亩提高为3000元/亩;土地开发项目(不包括县级土地开发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开发按规模水田由6000元/亩提高为7200元/亩,开发旱地由3000元/亩提高为3600元/亩;土地复垦项目(不包括旧村复垦项目)按规模由4000元/亩提高为4800元/亩。
  (二)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奖励基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从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年度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中提取5%的资金作为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奖励基金。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先进单位的表彰活动,对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较好的辖区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完成较好的项目业主给予适当奖励。
  (三)落实项目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要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质量进度控制、资金拨付审查、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解决等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项目业主进行通报;对严重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其主管机关部门;对不认真履职的地形测绘、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金审计等中介组织机构要通知项目业主按规定终止合同,并报相关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其资质主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项目后续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要及时与土地使用者办理移交手续,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管护的监督指导。积极推进项目辖区土地的流转工作,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