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
闽政办〔2012〕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惠及广大百姓的民生工程,为确保保障房建成后尽快投入使用,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保障房配租配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规定以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中关于“实行差别化租金,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要求,各地应积极探索,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一)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在实现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内达到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可以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也可以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租金,向保障对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三)实行并轨运行后,廉租住房性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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