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留用地土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贵政通〔2017〕36号)规定,文件内容与贵政通〔2017〕36号通知不相符的,按贵政通〔2017〕36号通知执行。
《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贵港市三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进一步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补充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途径,规范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09〕6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以下简称安置用地)是指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7%的比例安排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开发建设经营,以经营收益作为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的土地。安置用地是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第三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安置用地纳入城乡规划,留足安置用地。
安置用地应当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按照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
紧邻规划道路的安置用地应包含规划道路的一半面积;未邻规划道路的,按实际用地边线计算。
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外实施国家、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及军事设施等项目的土地征收,原则上不安排预留安置用地。
第四条 安置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征收,并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安置用地征地费用纳入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垫资征地。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征收情况,会同三区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部门,核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