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10811 文政规〔202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色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州人民政府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7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州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县”、“委”、“办”、“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山州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文山州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文山州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文山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文山州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文山州贯彻《云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实施办法(文政发〔2000〕11号)
2.《 文山州贯彻《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 文政发〔2000〕46号)
3.文山州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00〕76号)
4.《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政发〔2003〕76号)
5.《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政发〔2004〕67号)
6.《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
7.文山州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文政办发〔2009〕59号)
8.新建云桂铁路文山州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政发〔2010〕67号)
9.《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7号)
10.文山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13〕58号)
11.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文政发〔2014〕50号)
12.《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山州人民政府令第11号)
13.文山州社会救助实施细则(文政办发〔2016〕12号)
14.文山州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文政发〔2017〕31号)
15.文山州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文政发〔2017〕68号)
16.文山州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文政发〔2017〕97号)
17.文山州州属企业管理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 文政发〔2017〕98号)
18.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17〕163号)
19.文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文政办发〔2017〕250号)
20.《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文政规〔2018〕1号)
21.《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文政办规〔2018〕2号)
22.文山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 文政规〔2018〕2号)
23.文山州无偿献血表扬激励办法(文政规〔2018〕3号)
24.文山州参加云南省及其以上运动会获得奖牌运动员教练员编导奖励办法 ( 文政办规〔2019〕1号)
25.文山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 文政规〔2019〕1号)
附件2
文山州人民政府决定部分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将《关于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意见》 ( 文政发〔2001〕79号)“四”中的“人事劳动”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将《文山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文政发〔2002〕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的“人事劳动”修改为“医疗保障”。
三、将《 文山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 文政发〔2006〕112号)第三十八条中的“文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删除。
四、将《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文政发〔2011〕103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将《文山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文政办发〔2013〕129号)第三条中的“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市场监管”。
将第十四条中的“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2188011,电子信箱:wszwsjsab@163.com”修改为“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2122600,电子信箱:wszsab@163.com”。
六、将《文山州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 文政发〔2017〕115号)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删除。
将第十四条中的“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将《文山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 文政发〔2017〕11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六)项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删除。
将第十二条中的“文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将《文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文政规〔2019〕2号)第六条修改为“新生儿随父亲或母亲在户籍地或参保地参加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父母双方均已在云南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登记参保的,免缴参保费;超过90天办理参保登记或新生儿父母有一方未在云南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保费;新生儿参保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生育待遇”标准修改为“城乡居民参保的孕产妇在州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在州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支付标准为:(1)顺产:县、乡两级为1800元,州级及以上为2400元;(2)剖宫产:乡级为2100元,县级为2700元,州级及以上为3400元;(3)因难产、危急孕产妇抢救、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或孕产妇伴随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等特殊情况,导致费用超出单病种支付范围,或在州外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标准进行结算。(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费用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
附件3
文山州人民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政发〔2004〕86号)【已被《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政规〔2021〕3号)代替】
2.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文政发〔2005〕59号)
3.文山州优秀运动员升学就业办法 ( 文政发〔2005〕93号)
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通知(文政发〔2006〕91号)【已被《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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