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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办理用地划拨手续的通知【全文失效】

南府规〔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续有效。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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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促进政府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依法使用土地,规范此类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政府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系指我市市区范围内桥梁、铁路、公路、街巷、轨道交通、城市公共广场、公园与绿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等公益性、开放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

  二、规范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

  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有关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农用地转用报批、林地报批等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征地预公告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等材料,及时组织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协商工作。涉及规划调整和占用林地的,应协助建设单位协调规划、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规划调整、林地审批等前期工作。

  已完成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部门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且补偿到位或依法办理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提存手续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建设单位出具已完成征地证明及范围(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并通知其在30个工作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完成的征地范围办理供地相关手续。

  项目用地涉及占用储备用地的,需明确占用的面积及范围,报储备部门进行成本核销。

  三、简化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持立项批复文件、已完成征地证明及附图(或部分完成征地的证明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属线性工程的,可提供规划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占用林地许可等材料,即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拨供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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