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府通〔2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毕府发〔2020〕6号)规定,拟修改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参保职工在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后,能够得到连续治疗, 根据《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方可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参保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6%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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