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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

闽政〔2010〕2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旧”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落实先行先试,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实施“三旧”改造,有利于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地价杠杆的调控作用,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保障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围绕加快转变,科学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我省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大力推进“三旧”改造,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有利于土地利用方式从外延式增量扩张向内涵式存量挖潜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坚持民生优先,加快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省城镇化进程全面加快,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推动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改善城乡面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水平和质量,构建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的生活生产空间。

  二、“三旧”改造基本原则

  “三旧”改造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力推动福建跨越发展的战略部署,加大对低效用地的科学改造和深度开发,推进土地综合整治,重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功能,不断完善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大力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将“三旧”改造与存量建设用地挖掘利用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三旧”改造与实施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提升城镇化水平和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三旧”改造工作要关注民生,正确处理好“三旧”改造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明晰产权,切实保障土地和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分配和平衡机制,调动原土地使用权人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多方共赢。

  (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制订政策、统筹引导、搭建平台、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加强执法,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三旧”改造范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一)按城乡规划需改变用途的用地,包括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以及城市市区“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

  (二)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规划确定要改造的不具有保留价值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等低效利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用地。

  四、“三旧”改造实施主体和改造方式

  (一)政府实施土地收储出让。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需开展“三旧”改造,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并按规划实施改造。经收储的“三旧”改造地块在出让前,应先确定规划建设条件和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旧”改造地块拟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的,应由政府收储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单位依法开展改造。对国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单位可作为实施主体申请改造建设,并制订改造实施方案报批。原土地使用单位与其他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实施联合改造的,应当签订联合改造协议。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改造。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三旧”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实施主体,制定改造实施方案,依法申请改造,盘活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要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村或集镇集中,改善农村面貌。

  五、“三旧”改造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进行“三旧”改造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将每宗“三旧”改造用地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城乡规划图件上,同时列表造册、建档立卡,载明土地的使用权人、取得时间、取得方式和原“三旧”用地性质、用途、面积、四至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标绘上图的基础上建立改造地块的数据库。

  (二)编制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产业需求和资源环境保护需要,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调查摸底的成果,编制当地的“三旧”改造规划。“三旧”改造规划期一般为5年,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市、县(区)范围内“三旧”改造地块的总体布局和规模、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配套设施、搬迁安置补偿、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等。“三旧”改造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制订方案

  各地要根据“三旧”改造规划,选定具体项目,制订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改造地块的详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用地界线、容积率、绿地率以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设风格、配套设施;拟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时间安排;拟改造地块的实施主体及改造方式等。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搬迁安置

  “三旧”改造实施主体要拟订改造地块的搬迁安置方案,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过渡办法和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搬迁安置方案应充分征询搬迁安置对象的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实施改造。征地涉及拆迁住房的,要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确保搬迁户的居住条件。提供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安置补偿等选择方式,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安置补偿。搬迁安置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搬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的,不得动工建设。

  (五)实施改造

  实施主体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确定每个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等相关手续。

  六、“三旧”改造扶持政策

  (一)合理制定收储补偿办法。政府实施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认。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三旧”改造地块的区位、用途、土地等别等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土地收储的范围、补偿标准和方式、安置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