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2010〕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 建房〔2023〕52号规定,建房〔2023〕52号通知不一致的,以建房〔2023〕52号通知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