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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残联〔2019〕33号
各区残联、财政局、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4日
厦门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 残联发〔2018〕6号),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 闽政〔2014〕48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闽残联教就〔2019〕4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厦府〔2016〕1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持有厦门市市、区残联核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厦门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残疾军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第四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依法无需登记注册但认定为灵活就业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本办法中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章  自主创业奖励和补贴

第五条 取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民政部门登记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执照(下文统称经营许可证照)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第六条 视力残疾人取得经营许可证照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20000元一次性创业奖励。

对被评选为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示范机构或盲人医疗按摩示范机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领取一次性创业奖励后,正常经营每满一年给予5000元经营补贴,为期3年。

第八条 本市户籍残疾人自主创业后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的单位除外),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岗就业一年以上的,每安置一人给予2000元/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为期3年。

第九条 自主创业一次性创业奖励由符合条件的对象在领取经营许可证照且正常经营满半年后的次月1日-20日申请办理一次性创业奖励;经营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实行一年一补,每年的7月1日-31日申请办理上一社保缴费年度的补贴和奖励。



第三章  社保补助

第十条 对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的月缴费总额作为月补助标准,按年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助。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实际缴纳的用人单位缴交部分作为月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补助和医疗保险补助采取先缴费、后补助、一年一补的办法,以社保缴费年度为补助年度,当年度申办上一缴费年度的补助。

第十二条 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补助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延缴或补缴。延缴手续办理或补缴全部完成后,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按年度给予补助或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在享受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期限后,如需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达到缴费年限,可按上述补助办法及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安置了残疾员工的非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可按本办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残疾人不能重复享受人社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章  创业创新孵化扶持

第十六条 对市级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在完成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后根据建设改造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孵化成功项目,对市级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照的项目,奖励4万元/家;

(2)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照并获得融资或创业贷款的项目(不低于10万元),奖励5万元/家;

(3)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创新项目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照并实现盈利的项目,奖励6万元/家;

单个项目奖励金额累加最高不超过6万元;

(4)经孵化的残疾人创业项目带动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或经孵化推荐成功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每就业一名残疾人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5)对经基地孵化成功、由基地推荐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且获得表彰的残疾人创业项目,一次性分别予以基地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市级残疾人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补贴和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同时获得多个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平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和补贴。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自主创业奖励的对象携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申请,经街(镇、场)残联初审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到申请人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后报区残联审批,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