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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1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23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6〕11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征管法第3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筑企业以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继续实行按企业收入附征的办法。凡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一律不得附征。
二、关于中直和省直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