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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知〔2018〕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3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快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7〕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以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厦门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运营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是指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为直接目的、促进知识产权流通、利用的商业活动行为,主要类型包括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转化、作价入股、投融资、专利标准化、专利收储运营、专利组合(专利池)运营等。

第四条 【服务定义】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是指为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提供的各类支持或保障服务,主要类型包括专利导航、专利分析评议、价值评估、质量提升、转移转化中介,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知识产权托管,风险防范、纠纷应对等。

第五条 【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以及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

第七条 【信用要求】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职责】市知识产权局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及责任主体等,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本部门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组织评审、公示和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年度预算执行工作,下达资金扶持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做好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

(六)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二)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参与制定本办法未明确的项目扶持政策。

(四)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包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

(五)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条 【建设平台】支持平台体系建设。建设“厦门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全面对接。建立并持续壮大“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知识产权运营项目、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实施项目等。支持建立金融创新平台、新型智库、知识产权投资公司等。

第十一条 【培育机构】开展各类机构培育。培育或引进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鼓励机构开展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知识产权多样化组合运用、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等工作。鼓励机构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双创基地、特色园区等合作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支持中介代理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培育或引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鼓励运用】鼓励高效创造运用。对国内外专利权的申请、取得、维持等给予资助补贴,对国内发明专利发明人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和市专利奖的项目予以奖励。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予以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进行奖励。对企业实施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及产学研校企合作予以奖励。对知识产权融资采用资助补贴、贷款贴息、设立风险补偿金等方式进行支持,对专利保险保费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强化保护】构建严格保护体系。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以及维权援助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厦门知识产权12330呼叫中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面向各类社会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风险预警、维权援助、协调解决涉外争端等工作。支持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第十四条 【优化环境】优化服务业态环境。支持教育研究中心、培训基地建设,鼓励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支持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招商,建设厦门国际知识产权新城,建立知识产权经济创新研究体系,推进两岸与“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经济试点工作。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标准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扶持】培育或引进各类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50万元,且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

2.实质性开展不少于3种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类型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在前款基础上一次性补足至80万元: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且实质性开展不少于5种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类型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单独或与其它社会主体合作开展专利收储或专利组合(专利池)运营,且上年度持有结构合理、运营性强的专利数量不少于1000件。

第十六条 【运营主体培育】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双创基地、特色园区等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活动:

(一)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单独或与运营服务机构合作组建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或技术转移办公室,下同),上年度通过知识产权运营活动获得3000万元以上收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特色园区:对上年度每万名园区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授权数超过当年全市平均水平,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工作制度、信息化平台较为完备,且开展专利导航、分析、预警、托管、维权援助等工作,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成效显著的特色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三)双创基地:对上年度持有有效专利的小微企业比例达到80%,购买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小微企业比例达80%,且与运营服务机构合作共建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服务机制的双创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我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联盟设立、运行等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并完成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高价值组合培育】对完成培育1个高价值专利组合或专利池(每个专利组合或专利池至少包含50件发明专利和10件PCT申请)的培育申报主体,按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成效给予单个培育项目最高300万元奖励资助。鼓励企业运用综合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多样化组合策略,全方位、立体化覆盖产品、技术、工业设计等的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必要专利主导或参与建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小微企业托管】鼓励小微企业购买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购买相关服务的小微企业,按服务费用的6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00元。对提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累计达到100家、300家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专利预警】鼓励企业购买知识产权网上侵权预警、存证云服务。对购买相关服务的企业,按服务费用的6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条 【法律服务扶持】培育或新设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

(一)对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注册时间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上年度主营收入100万元(含)以上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近2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知识产权服务资质(荣誉)名单(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创建机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培育机构);

2.近2年内,至少具有专利无效、专利复审任意业务成功案例5项以上(含),或拥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人团队,或上年度代理相关诉讼案件20件以上(含);

3.上年度主营收入100万元(含)以上且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

第二十一条 【其它扶持政策】符合本办法第三章“使用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