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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京地税营[2002]59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下列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 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未签订服务合同,或虽签订了服务合同,而未明确列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的,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 根据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超出实际代支付服务费用金额部分,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涉及所得税部分失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