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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7〕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社局(人劳局)、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总工会、市社保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切实保障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权益,在全市建设施工企业全面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建设施工企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为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建设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的0.15%缴纳。

三、建设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下列办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项目参保的职工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用人单位要保证其医疗救治等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