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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9年12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45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一)实行不同用途经营性用地差异化的供地方式。对商业、娱乐、高档公寓住宅用地要严格控制供地总量,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主要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对经营性项目用地竞争性不强或申请竞买人数不足两个的,可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二)探索改革经营性用地单一的公开出让方式。切实改变过去单一以出让方式有偿供应建设用地的做法,积极探索有利于土地节约高效利用的供地方式。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可实行租赁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三)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土地范围。各地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在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以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严格控制并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对经营性的交通、能源、水利发电等基础设施(产业)用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应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条件成熟的,可以试行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历史遗留的划拨用地,要按规定逐步转为有偿使用。

(四)积极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制度。积极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出让,逐步实现全区各市、县在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竞买人网上报名登记、报价、竞价,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信息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和地价评估行为

(一)严禁违规设置土地出让条件。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或租赁公告时,不得设置竞买人的资格或资质条件,不得为某些特定的开发主体量身定做,设置有违公平竞争的排他条款。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需要有特定资质条件的,凡符合公告资格条件的,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论本地或异地企业,一律允许公平竞争,不得差别对待,或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政策。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供应方式。政府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面向经济适用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划拨用地目录》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或城市拆迁改造项目安置房中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也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供地。除上述项目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均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其中,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拍挂”等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最低价制度。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确定的最低价标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6〕307号文件规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或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其执行最低价标准后,应于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建设项目用地及地价确定情况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切实规范土地出让价格评估行为。土地出让底价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专业评估后确定。地价评估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其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也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选择并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和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评估行为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强化对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诚信体系,对不遵守土地估价技术规范、粗制滥造、迎合客户不合理要求、严重背离客观地价水平的估价报告等违规评估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将处理结果通过协会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告,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五)严格实行基准地价更新制度。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经费,制定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必须按照每三年更新一次的原则及时更新,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地价管理,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一)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制度。未经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企业在破产或“退二进三”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住宅开发的,应由政府统一收储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收购方或企业不得擅自与开发单位进行合作开发。除商品住宅用地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原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出租或用于商业、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项目使用的,应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租赁手续,补交出让金或租金。

(二)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管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后,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将受让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对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允许其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不得予以办理土地转让、抵押、出租登记手续。

(三)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按照“三旧”改造政策用于商业(限于自用)、旅游、金融、保险、电信、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参照土地市场价格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工业企业自建的行政办公及配套生活设置用地,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建设和销售,不得单独办理土地确权发证手续。

(四)严防随意变更土地使用条件。除因城市规划调整和国家政策允许修改或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外,土地供应后,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变更容积率、土地用途等土地利用条件。改变容积率和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合同或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约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拍挂出让。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的监管,制止擅自修改调整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规划条件的违规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为鼓励企业提高节约用地,允许受让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五)严禁保障性住房用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后,不得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拍挂公开出让。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不得采取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办法,准许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从事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与销售。凡经济适用住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