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指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府〔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五指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五指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效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的意见》 (
琼府〔2015〕93号)以及《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市政府强制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消防、城市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资金。
第二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报建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为:按90元/㎡计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收取(商品住宅项目和经营性
房地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50%应缴款项,属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的,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缴交;属经营性
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前缴清,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缴交)。
第四条 减免征收范围
(一)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
1.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园林绿化、消防、变配电、燃气、公共交通站场、城市防洪救灾等市政基础设施。
2.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3.政府全额拨款的行政办公(含配套)建设项目及服务设施。
4.政府投资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5.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政府投资或社会捐赠建设的老年康复、疗养等设施及宗教场所。
6.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医疗设施项目(配套住宅除外)。
7.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8.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
9.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10.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内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
11.地上停车库(楼)、地下各类建筑设施。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