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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优惠和组团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优惠和组团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8〕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优惠和组团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优惠和组团奖励办法(暂行)


为加强东西部协作,推动宁波市居民(职工)赴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助力黔西南州旅游扶贫和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办法


(一)优惠对象


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慈溪市、余姚市)居民;符合宁波市职工疗休养条件人员。


(二)优惠内容


1.宁波市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到黔西南州旅游享受与黔西南州居民同等待遇。


2.宁波市居民凭本人身份证到黔西南州旅游享受景区门票价五折优惠(不含景区观光车、观光电梯、游船和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等费用)。


3.宁波市职工凭宁波工会“5·1”服务卡、职工疗休养团队凭宁波市有关部门证明到黔西南州疗休养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景区门票全免(不含景区观光车、观光电梯、游船和其他经营性收费项目等费用);入住州内部分酒店(宾馆、客栈)按照政府采购价给予优惠。


二、组团奖励办法


(一)奖励资金


从黔西南州旅游发展资金中解决。


(二)奖励对象


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国内旅行社。


(三)奖励内容


凡组织宁波市居民(职工疗休养团队)到黔西南州旅游(疗休养),且每个团队均在州内住宿3晚以上、游览至少4个以上景区景点(含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扶贫点),年度累计组团人数在2500人(含2500人)以上的,按照组团人数从高到低排名分别对前五名旅行社进行奖励:


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2万元;第三名:奖励8万元;第四名:奖励5万元;第五名:奖励3万元。


(四)申报奖励程序


1.提交资料。申报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在团队到达黔西南州内前2天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营销中心提交旅游(疗休养)团队行程单进行报备。


符合奖励条件的,于次年1月30日前向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营销中心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①宁波旅游(疗休养)团队年度统计表(附件2)


②旅游(疗休养)团队入住宾馆(酒店)确认单(附件3)


③旅游(疗休养)团队游览景区(景点)确认单(附件4)


④旅游(疗休养)团队人员信息表(含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


2.审核拨付。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接到奖励申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经审核确认的奖励资金列入申报计划,根据奖励资金申报拨付程序据实拨付兑现。


(五)监督及违规处理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旅行社,不予奖励。


1.违反《旅游法》有关条款,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


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根据《宁波市疗休养团队服务质量接待标准(试行)》,年度有责投诉3次(含)以上的。


三、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中向宁波市居民、职工(含职工疗休养团队)提供优惠的景区、酒店(宾馆、客栈)采取向社会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并分期分批公布;由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统一制作颁发“宁波市居民及职工疗休养接待单位”匾牌并在入选单位醒目位置悬挂。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由黔西南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首批宁波市居民及职工疗休养接待单位名单


2.宁波旅游(疗休养)团队年度统计表


3.宁波旅游(疗休养)团队入住宾馆(酒店)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