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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遵府发〔20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6〕12号规定,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19〕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暨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


遵义市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城乡用地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是指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依法审批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超出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本办法所称城乡用地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和城乡非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乡用地范围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违法建(构)筑物采取自行拆除方式拆除的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应遵循政府组织、部门认定、依法实施、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组织


第五条  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备案。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三章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实施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九条  违法建(构)物拆除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风险评估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风险评估内容应当包括: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的评价估计、风险对策措施等。


第十条  经过风险评估后的违法建(构)筑物在拆除施工前,应由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制定《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对违法建(构)筑物拆除的各类风险的阐述;对各类风险出现后的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资金保障和物资保障、应急技术装备保障;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各部门的职责等。


第十一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实施部门应编制《违法建(构)筑物强制拆除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各部门职责分工;拆除的实施步骤;拆除前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处置和人员疏散安置;拆除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拆除后的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前,违法建(构)筑物内的财物应当按照《方案》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