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19〕130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商务局、税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宁政〔2019〕4号)“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经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有关政策,明确有关工作,现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商务厅关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
闽人社文〔2019〕9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企业认定工作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照企业申请时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以下简称“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各地开展稳岗返还,应把握以下条件:
(一)稳岗返还企业应具备: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安全政策(未被列入责令停产整顿名单);2、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3、上年度未裁员或净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上年度净裁员率=(1月职工人数-12月职工人数)÷1月职工人数×100%,其中职工人数以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为准。
(二)受影响企业还应具备:1、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2019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或出口额同比下降20%,出口额由海关审定,有申报退税的出口额由税务部门审定;3、积极采取措施稳岗(提供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二、受影响企业认定和补贴程序
受影响企业认定和补贴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工信、商务、税务等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在宁德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东侨人劳局会同财政局、经发局等部门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2019年12月20日前,当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应对照受影响企业条件第2项,及时提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提交人社部门审核名单”(见附件1)报同级人社部门。
(二)各地人社部门收到工信、商务等经济部门提供的名单后,人社部门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人社部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上年度末未裁员或少裁员条件(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我市201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72%);将筛选通过的名单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认定企业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同比下降比例是否达到20%,企业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并征求同级发改、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认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三)人社部门汇总会审和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情况,剔除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形成“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各部门会审表”(见附件2)。同时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形成本地区受影响企业名单,填写“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享受返还失业保险金政策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汇总受影响企业名单,并通知名单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