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函〔2015〕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4年—2017年)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7〕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19〕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1〕1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六盘水府发〔2024〕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黔府办发〔2013〕39号)等规定,为加强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保障公平分配,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下同)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应配备专门人员从事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逐步建立“一户一档”、“一房一档”、“合同资料”等一套完善的保障家庭档案(含电子版),并及时将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配租(售)房源、申请人及家庭基本情况、配租(售)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也可个人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县(特区、区、开发区)规定的相关条件。
对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中高等院校教职工、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部门为中高等院校和工业园区,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乡镇教师、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由单位负责,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审核公示制度。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或乡镇政府初审公示,经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及同级民政部门审核,由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后进入分配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