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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7〕335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农垦职工缴费难问题,参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 琼府〔2013〕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政府依法收回农垦国有土地(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使用权,应按本办法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社保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垦区职工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农垦,包括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控股集团)及下属单位和已经移交属地市、县、自治县管理的原农垦单位。

二、社保补贴资金来源及标准

社保补贴资金计入收回农垦国有土地成本,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社保补贴标准为: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亩数×当期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

三、社保补贴资金划转与使用

(一)制定社保补贴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和方案审核表是收回农垦国有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政府在收回农垦国有土地(公益性用地或非公益性用地)获批准前,由相应市、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函请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再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以下简称《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缴费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筹集标准及筹集数额等内容进行审核后,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亩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在《方案审核表》上做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收回农垦国有土地的,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后将《实施方案》和《方案审核表》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审核意见。

(二)社保补贴资金划转与使用

收回农垦国有土地获批准后,市、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收回农垦土地面积、标准、数额等有关事项,按程序规定上报市、县、自治县政府,经批准后,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申报列支社保补贴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以下方式划转相应社保补贴资金:

海垦控股集团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财政部门将社保补贴资金划入海垦控股集团指定账户,由海垦控股集团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优先用于缴纳被收回土地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资金富余情况下,可以调